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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阶段中信息披露制度的信息知情人及各方职责

时间:2016-11-30 10:24: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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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5、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6、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

7、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二、公司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

通常公司的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每季度至少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执行情况。

1、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关,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每季度至少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检查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一般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或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提供,并做好相应记录。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查阅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通常来说,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知情人员在获悉重大信息泄密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证券交易所,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调查内幕信息泄密情况,包括泄密的范围、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并提请董事会做出相关公告,最大限度减少对公司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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