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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应披露的信息

时间:2017-05-17 16:52:2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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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应披露的信息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拟上市的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拟上市公司的公章。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不得据此发行股票。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二、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一)年度报告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公司治理结构;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7、股东大会情况;

8、董事会报告;

9、监事会报告;

10、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1、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12、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中期报告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报告;

5、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6、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7、财务会计报告;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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