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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辅导协议

时间:2016-11-30 10:50:4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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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系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系经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具有投资资格的担保公司。甲方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乙方接受聘请担任甲方发行上市辅导机构,双方按《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本着平等互利和精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辅导目的:

保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运行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二、辅导时间:

自辅导协议向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备案之日起,为期一年。

三、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行。

5、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甲方责任和保证

1、积极配合乙方做好辅导工作,按要求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乙方提供的涉及乙方商业秘密的材料,向第三方保密;

4、甲方寻求发行上市,应聘请乙方为主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承销协议和上市推荐协议双方按有关规定另行签订。

五、乙方的责任和保证

1、乙方对拟发行公司进行辅导时应配置三名以上辅导人员, 授权其从事辅导工作,为甲方提供勤勉、尽责、高效、优质的辅导服务。辅导人员必须是乙方正式从业人员、并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两年以上。

2、乙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编写相关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其余两份用于报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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