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一般情况下都是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才能被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具体质证规则如下:
一、证人证言如何质证
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对其进行质证: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二、证人证言的质证规则是怎样的
1、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
2、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
(1)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2)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3)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
(4)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4、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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