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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裁决的效力和类型

时间:2016-11-30 12:59: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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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一、最终裁决的效力

最终裁决的效力是多方面的,其表明裁决在实体问题上的解决方法是正确的,并具有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导致原仲裁协议中特定争议问题的解决,使为此而签订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失去效力,但不影响原仲裁协议对其他尚未发生或尚未解决的争议的效力。

最终裁决作出的期限,与民事诉讼有区别的。民事诉讼中,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依照程序可以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在外国,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是允许当事人约定作出裁决时间的。

二、最终裁决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

我国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两种类型:

(一)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只要行政相对人申请了行政复议,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无论哪一种情况,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都将不予受理。

三、最终裁决的设置

最终裁决是指整个仲裁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仲裁庭就全部提交仲裁争议事项所作出的终局性裁决。在已有部分裁决的案件里,最终裁决主要就尚未裁决的事项作出决定。在最终裁决中的裁决不应与已有的部分裁决产生矛盾。

在最终裁决作出后,除个别需要进行裁决更正、修改或补充外,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庭和当事人之间在仲裁进行期间存在的特别关系宣告终止。最终裁决后,当事人只能要求仲裁庭更正文字、计算等方面的错误,不涉及对实体问题的处理,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30日内没有提出补正请求,等于其放弃补正,愿意按原最终裁决执行。

四、最终裁决的特征

所谓最终裁决系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它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终裁决只能由法律规定。  

(二)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只能向作出最终裁决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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