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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执行前的准备

时间:2017-08-04 15:40:3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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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执行前的准备,其内容包括审查案情、发出执行通知,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目的在于决定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执行措施。在执行前准备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应当明确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执行前的通知工作

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并不能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而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首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的执行通知,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在执行通知中所指定的履行期限,一经指定,通常情况下就成了不变期间,如果被执行人在这个期限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就会带来适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后果,执行通知的内容除了给被执行人一个合理的自动履行的指定期间外,还应指出被执行人逾期不自动履行就会带来强制执行的后果。执行通知必须依照法定手续发出,由被执行人或其他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应当指出的是,执行通知中指定的履行期限并没有变更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执行程序提起,一般说被执行人都已过了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未予履行,人民法院执行员指定履行期限只不过是再给被执行人一次主动履行义务的机会,以确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并不免除被执行人逾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然带来的法律后果。所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都是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执行通知中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二、执行前的查明工作

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查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种类、数量、所在地,然后决定采取何种相应的执行措施。

在实践中,调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进行:

(一)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应注意的是,强制执行是以人民法院职权为主导的行为。为了顺利而迅速地执行,申请人应当尽可能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但不能强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状况,更不能因此而拒绝执行。

(二)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地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为了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人民法院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人民法院也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进行调查,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三)执行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可以通过向制作单位调取卷宗材料进行调查。

(四)被执行人拒绝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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