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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的申报材料

时间:2016-11-30 12:55: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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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材料的编制和准备 。

 (一)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简称招股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将在内容上突出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成长性和自主创新相关内容。该准则是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另外,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是发行审核的重点文件,也是整套申报材料最核心的文件。《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创业板市场高风险的特点,让投资者在进人创业板之前对风险有一个较深刻全面的认识,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 

(二)其他申请文件 

其他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针对发行人成长性出具的专项意见、发行人律师的意见、发行申请及授权文件、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文件及章程、发行定价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这些文件也是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

 二、文件申报与预先披露 

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另外,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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