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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作出方式与执行申请

时间:2017-04-18 14:00:3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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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作出方式与执行申请

一、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合议仲裁庭进行审理后,则由三名仲裁员集体作出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由合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一)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是裁决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是仲裁时间通常适用的方式。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所谓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是指仲裁庭的三名仲裁员中至少两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如果三名仲裁员各执己见,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即无法以此种方式作出仲裁裁决。

(二)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是在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当仲裁一方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仲裁裁决要求其承担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二、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

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当事人的申请是启动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先决条件,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是不会主动执行仲裁裁决的。

三、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九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管辖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若裁决由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管辖法院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期限

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出期限申请执行,法院将驳回其申请,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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