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效力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为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如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力,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民诉法第217条第一款也有相同的规定。下面就裁决在国内执行和国外执行等情况分别作些介绍,以方便仲裁当事人了解这方面的法律,在执行裁决时做到心中有数。
一、在国内法院申请执行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条对海事仲裁裁决的执行作了专门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需特别指出的是,在败诉方不履行裁决时,胜诉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将不受理,其胜诉裁决的执行将得不到保障。向海事法院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期限自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在国外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败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司在境外有财产的,外方当事人又不予自动履行的,就需要到境外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法第7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缔约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只审查程序问题,如是否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是否有充分的陈述意见的机会等,而不审查实体问题。
关于申请在国外强制执行的期限问题,《纽约公约》未作规定,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如美国规定的期限是3年,英国是6年,泰国是1年。超过了期限,外国法院不再受理申请。
三、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问题
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香港特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作出的裁决。受理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法院为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申请人在向内地有关法院和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书:(一)执行申请书;(二)仲裁裁决书;(三)仲裁协议。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自然人的姓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执行人的名称(自然人的姓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及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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