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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执行终结

时间:2016-11-30 15:11:1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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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仲裁裁决的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的发生,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进行时,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的一种结束执行的方式。

在实践中,仲裁裁决在下列情形下应终结执行:

一、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具有司法监督权,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时,若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核实决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那么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因该裁决被撤销而失去执行根据,因此,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如果出现某种特殊情况,申请人出于自愿申请撤销执行,即意味着他对自己权利的一种放弃,只要这种处分权利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准许,从而裁定终结执行,结束执行程序。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如果该义务人在执行程序中死亡,如有遗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他的遗产,以偿还所欠 债务,如有义务承担人的,可责令义务承担人完成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执行工作就无法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丧失劳动能力的。适用这一规定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与申请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借贷关 系,即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而不包括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二是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之下应裁定终结执行:

(一)企业法人终止,又确无偿付能力和连带义务人的。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终止,停止了生产、经营,企业即告结束,不复存在。此时,企业如有偿付能力,则应清偿债务,如有连带义务人的,可由连带义务人清偿债务;如果企业终止时,确无偿付能力,而且也无连带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 不再清偿。依照破产程序,破产企业应以现有的财产清偿全部债务,无力偿还部分,在破产程序终结时则实行免责制度,即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不再清偿。

(三)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依据和解协议不再执行的。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进行和解是他们的诉讼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已按 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义务,或者债权人同意不再履行义务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

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程序时,应作出裁定书,写明终结执行的原因。裁定书由执行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仲裁裁决的执行终结的效力

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待造成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保障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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