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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

时间:2016-11-30 16:03: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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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居中裁决的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有效的仲裁协议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四)还有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之后达成了明确的仲裁协议,那么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自不待言。对当事人仲裁意思表示的认定主要是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何根据具体情景来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推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二、约定仲裁和诉讼可选择时的仲裁协议

(一)仲裁排斥诉讼,国际通行的规则是“或裁或审”,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和诉讼二者之间进行单一性的选择,要么选择仲裁,要么进行诉讼,而不得同时选择。

(二)一旦当事人约定可以对诉讼和仲裁任选其一,那么根据二者的排斥性,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基本认定此类仲裁协议无效。

1、最高法院1996年4月18日《关于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既约定涉外仲裁机构又约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本院有关司法解释,该仲裁约定无效”,“因为一项争议的解决如果约定了提交仲裁,那么它本身应排除诉讼。仲裁和诉讼是不能同时进行,否则就违背了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

2、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8日《关于厦门樱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日本喜佳思株式会社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的请示复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关于安徽省合肥市联合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复函》中,也做出了同样的认定。

(三)对这类约定认定无效的原因是:

1、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看,对仲裁与诉讼两种方法均做了选择。如果说一方当事人在将有关争议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时不违反当事人各方最初的真实意思表示。

2、对方当事人拒绝仲裁,甚至提起诉讼也没有违反当事人各方最初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确定。试图通过纠纷发生后双方再达成一致协议选择其中一个,现实可能性也不大。因此,既然不能确定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那么将此类协议认定无效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3、最高人民法院的《仲裁法解释》中对此类仲裁协议持相对宽松的态度,即原则上认定无效,但有例外。

4、《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浮动仲裁

浮动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同时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包括:

(一)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二)当事人约定争议由某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该地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

1、针对浮动仲裁协议,我国的涉外仲裁实践中一般认定原则上有效。

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仲裁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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