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of Fund)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
一、材料要求
1、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2、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目的、符合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条件的说明等;
3、证监局出具的现场检查报告;
4、行业监管(自律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具备的优势条件、基金管理业务发展规划等;
6、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决议或者决定;
7、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与机构现有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业务共享机制安排、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安排;
8、资产管理机构及其相关联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托管人有关情况,直接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与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考虑、业务协同及总体战略发展安排;
9、符合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提交合并财务报表)、托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等文件;
10、资产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及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报告材料,
11、基金管理业务主要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以及信息系统、业务外包等协议;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注意事项
“任职资格报告表”由本人按照填表说明填写,表格附后。
“相关会议的决议”由公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使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正式决议行文格式,股东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亲笔签名,授权他人参加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考察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被考察人的品行、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从业资格等的评价,意见由经办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拟任人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指拟任人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从业经历证明”由曾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任职机构出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时间、职务、工作内容、工作能力、遵规守法情况等;证明由经办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应提供基金从业资格或境外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下载“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成绩,或者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上下载“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考试成绩,需加盖单位公章。原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应提供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监控等业务工作经历的证明,证明由原任职机构首席律师及机构或人事部门负责人分别出具。
“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
“最近三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是指离开原任职机构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应提供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报告;不需进行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应提供由机构或其人事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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