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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的专属管辖和举证责任

时间:2016-12-01 14:55: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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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遗产纠纷的专属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是指因继承人继承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因继承遗产而产生的纠纷,主要是涉及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存在法律规定不享有继承权的情形以及遗产的清算与分割等问题。法律规定将继承遗产纠纷案件为专属管辖,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在审理遗产继承案件中便于对上述问题的审查认定。

实践中确定继承案件的管辖问题主要有两个难点:一是被继承人在多处留有遗产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继承人在多处留有遗产时,应当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作为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当主要遗产有多处时,各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由当事人选择一地法院起诉。第二个难点是,当遗产中有不动产时,就会出现管辖竞合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不动产的管辖依据来确定管辖问题,而只能按照遗产继承案件来处理,即:

如果该项不动产是主要遗产,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该项不动产不是主要遗产,那么此时该项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二、继承遗产纠纷的举证责任

在原告主张其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而被告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时,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这类争执通常发生在原告主张其为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时。如果原告为继子女,双方的争执就集中在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由于非婚生的事实,存在收养关系、扶养关系的事实是原告取得继承权的法定条件,举证责任自然应由原告负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无争议,但对原告是否实施了《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发生争执时,应当由被告对其主张的原告实施了该行为负举证责任。在原告有情节严重的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得到证明后,如果原告主张他后来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宽恕,他就应当对上述事实负举证责任。在双方因是否放弃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故应由被告对原告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放弃继承权后,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只要有正当理由,法律允许继承人反悔,但该继承人应对其提出的正当理由负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对是否放弃受遗赠发生争执,由于《继承法》要求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与否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所以分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与继承权放弃与否发生争执时相反,应当由主张接受的一方对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表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主要赡养义务,是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决条件。故发生争执时,应由丧偶儿婿或女婿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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