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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有财产的侵害

时间:2016-12-01 19:18:0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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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侵害夫妻共有财产

在第三人侵害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依下列情形区别处理:

1、在第三人侵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时,夫妻任何一方可因共有权受侵害,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行为人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或财产被返还后夫妻双方还受有其他损失的,可要求侵权行为人折价赔偿。

2、在第三人损坏夫妻共有财产时,夫或妻任何一方可因共有权受侵害,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作为侵权行为人的第三人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3、在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夫妻双方为连带债权人,任何一方均可主张侵权行为人负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对于获得的赔偿金额,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的方式约定赔偿金额归一方所有、双方共有或由双方按比例分配;但如果双方对赔偿金额的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视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形或保护共有财产的实际需要,夫或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责任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在第三人侵害夫妻共有财产权时,虽然夫或妻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寻求民事救济,但由此获得的利益应当归于作为共有人的夫妻双方,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因为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比如,在第三人侵占夫妻共有财产时,在该共有财产被返还后,主动寻求救济的夫或妻一方均不得排斥未寻求救济的另一方的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否则就构成夫或妻一方侵害另一方财产共有权的侵权行为。

二、夫妻一方侵害共有权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共同所有的内部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即“平等处理权”。但在夫或妻一方非基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而擅自处理共有财产,比如对共有财产设置抵押或质押等权利负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或转让给他人亦或故意损坏共有财产时,这类行为即构成对夫或妻另一方财产共有权的侵害,受害方可以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以及夫妻共有财产的特殊性,这种损害赔偿可以这样进行:

1、首先由夫妻双方对损害赔偿的数额、方法等进行协商,若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的约定进行赔偿。

2、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而诉至人民法院时,若加害方有足够的个人财产的,由加害方用个人财产进行赔偿。具体的做法是:由加害方负责对夫妻共同财产遭受的损失总额予以赔偿,但该部分的赔偿额仍然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就使夫妻共有财产在价值上并未因侵权行为的侵害而减少。在这种情形下,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一方的损失予以赔偿,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由人民法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动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因而是不合适的,因为只有在作为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关系存续基础的婚姻关系结束之时,夫妻共有财产才可以进行分割。所以,在这种情形下,由加害方对共有财产受到的全部损失予以补足,从而使得共有财产在价值总量上并未因侵权行为而减少,这种做法既保护了受害方的利益,又制裁了加害方,符合我国侵权行为法和婚姻法的精神。

3、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而诉至法院,而加害方又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够赔偿时,对于夫妻共有财产遭受的损失总额或未赔偿的差额部分,视为加害方对夫妻共同生活体的一种负债,在加害方有个人财产时,受害方可以随时请求加害方以个人财产加以赔偿。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这样的负债可以作为考虑因素,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对作为加害人的一方适当少分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关系是夫妻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夫妻一方侵害共有权的损害赔偿问题会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感情生活,因而在这类诉讼中,应注重对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双方进行调解,争取以调解的方式对这种纠纷加以解决。在诉讼前、诉讼进行中或诉讼终止后,夫妻双方对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合法协议的,应当承认协议的有效性。因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以约定的方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的归属进行处理,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对一方侵害共有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处理,实质上即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进行约定,这样的约定有利于稳定夫妻双方的婚姻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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