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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

时间:2016-12-05 11:02: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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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共同共有财产清偿对外债务的规定

夫妻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约定或法院判决、调解均不得对抗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无效,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在执行程序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上适用上述规定,但是,对于夫妻之间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其约定仅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即使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当事人就共同债务的处理约定的,也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中已有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债权人要求执行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且不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即可,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负举证责任。

二、夫妻共同财产执行

(一)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仅执行负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

(三)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一方承担责任,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的,也应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不论财产归谁所有,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财产仍得以执行,共同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履行义务的,夫妻双方均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3、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对共同债务仍应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继续偿还债务,另一方不再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4、如果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法院执行机构可以以双方为共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夫妻双方。

三、听证方式分割共同财产

对于可分割的共同共有财产,且其他共有人同意对该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仅对应有部分有争议的,执行法院可通过听证方式分割共有财产。所谓通过听证方式分割共有财产,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时,由执行机构主持召开听证会,通过召开执行听证会的形式就该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再由执行机构对分割后应由被执行人享有的部分进行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在采取听证执行方式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时,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召开听证会是由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申请,或者其他共同共有人虽未提出听证申请,但经其同意或默认分割该共有财产的。

2、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解决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该共有财产应是可分割的;且在召开听证会时,应将该共有财产的其他共有人均传唤到庭。

3、听证会可由三名以上执行人员组成,同时参与召开听证会的执行人员应具备法官资格。

4、听证会结束后,执行机构应作出分割共同共财产的民事裁定,以确定被执行人的份额。五是被执行人或其他共有人对该财产分割的民事裁定不服的,可就该民事裁定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复议。

5、如果被执行人或其他共有人在听证中提出该共同共有财产在各共有人间已协议分割的,执行机构经审查,如认为该分割协议未妨害债权人利益,可以认定有效,执行机构可据此对被执行人应得份额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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