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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争议解决

时间:2016-12-12 09:40:12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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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合同争议

集体合同争议是指工会和用人单位因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争执,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世界各国一般将集体合同争议划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与立法和集体合同所表述的工人、工会和雇主的权利的实现和解释有关,它是指双方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规定时所发生的争议。在权利争议中,集体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既定的,或者已有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规定,或者已通过集体合同加以确认;如果双方对立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在解释上没有分歧,并且双方都按照这种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么争议就不会发生。利益争议涉及的是未来的权利义务,它是指集体合同双方在集体谈判中就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产生的分歧。在利益争议中,集体合同双方所主张的权利义务尚未确定,争议的目的在于使己方的某种利益得到集体合同的确认,从而上升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利益争议往往表现为一方或双方提出新的权利要求,如增加工资、缩短工时等。处理权利争议的通常方式是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处理利益争议的主要方式是调解。调解之所以成为处理利益争议的主要方式,有下述几个原因:首先,集体合同双方在集体谈判中是就将要达成的合同条款进行谈判,每一方都努力为自己寻求最佳条款,双方因此而产生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不在司法解决的范围之内;其次,利益争议的处理不是一个确定谁是谁非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在双方的不同利益需求之间找到平衡点的问题;再次,从利益争议的性质来看,在处理利益争议时,双方达成妥协的可能性比处理权利争议时要大得多。

我国法律将集体合同争议划分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从实质上看,“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指的就是利益争议,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指的就是权利争议,只是表述的方式不同而已。同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一样,在我国,“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来解决,而“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这种“协调处理”实质上就是一种调解。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时,必须首先判明争议的性质,即属于权利争议还是利益争议,然后依法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处理方式不同,管辖的机构也不同,参与者也不同。

二.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集体合同时,依照法律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我国目前尚未对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把这一问题交给了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即由当事人在集体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的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三.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原则是: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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