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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的范围

时间:2016-12-13 09:36: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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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是:
(一)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具体包括:

1.因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他们往往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但在有些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也可能是另外的人。

2.刑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那么,他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有权维护其物质利益,为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即死亡的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二)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因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可以由自己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为了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它兼有公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双重身份,享有原告人的诉讼权利。但是,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不能就犯罪行为造成公民个人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和一般的民事诉讼一样,起诉权应当由公民个人来行使,国家不主动干预。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承担为公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责任,那么,人民检察院所担负的起诉工作量太大,无法切实完成。所以,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只能为国家、集体财产在犯罪中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具体包括:刑事被告人本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都是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某些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可以不是本案的刑事被告人,而是依法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或单位。这是因为附带民事诉讼的物质损失的赔偿,其实质是民事损害赔偿之债,应当适用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一系列原则,对连带债务的偿付是可以牵连他人的。此外,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据此,已死亡的共同致害人(包括被追究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遗产继承人,负有以遗产进行赔偿的义务,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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