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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时间:2016-12-15 09:30: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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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回避制度的概念

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

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回避制度的意义

(一)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这是回避制度的实体意义。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公安司法人员在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无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为实现这一目的,公安司法人员必须尊重案件事实真相,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一切有关的证据,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作出适当、冷静、客观的判断。但是,如果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与案件或当事人有着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至于对案件产生了先人为主的预断或偏见,或者可能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或裁判,那么案件的事实真相不仅得不到及时的揭示,而且还可能被该公安司法人员掩盖起来,以至于酿成冤假错案。建立回避制度,使与案件或当事人存有法定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公安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过程,将有利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避免案件错判、误判的发生。

(二)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这是回避制度的程序意义。刑事诉讼不仅要产生公正的处理结果,而且要使当事人各方均受到公正的对待。这一诉讼目的要在刑事诉讼过程——而不是结果——中得到实现。为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法律必须建立一种旨在使公安司法人员中立无偏的机制,回避制度即为这一机制上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确保那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不当关系的公安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的进程,当事人各方才可能免受其偏袒、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对待,从而平等地、充分地享受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回避制度正是通过对公安司法人员中立性以及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参与性的维护,来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的。

(三)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西方诉讼理论中有一著名的箴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公安司法人员如果与案件或与当事人存在某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特殊关系,或者当事人有根据怀疑某一公安司法人员有这种关系,那么这名公安司法人员将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他所主持或参与的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会受到当事人的怀疑。回避制度的实施,使当事人拥有对他们不信任的公安司法人员申请回避的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当事人拥有对主持或参与案件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公安司法人员进行选择的权利。这会消除当事人对公安司法人员的不信任感,有助于他们对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尊重和自愿接受,即使这种结果事实上对其不利。同时,回避制度的实施及其所保障的程序公正价值,还可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的普遍尊重,从而有助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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