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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抚养义务

时间:2017-07-10 17:07:2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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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本条是关于监护人监护职责、抚养义务以及监护人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一、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

宪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育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的责任。抚养义务与监护职责不同:抚养是一种供养责任,实质内容重在金钱和物质上的供给;监护职责是一种监督保护责任,其实质内容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合法财产的保管、民事行为的代理等。

按照抚养主体的不同并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可以将抚养分为三类:

1.父母抚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父母抚养有几种特殊情况:

(1)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2)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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