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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及其赔偿问题

时间:2016-12-19 17:01:2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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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关系存在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因此我国劳动法遵循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注重强调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用人单位行业上的特点,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不知如何请求赔偿的事件也屡屡发生,另外也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为套牢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了五花八门的“违约金”“赔偿金”在发生争议时不受支持。

在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这里的培训费是指单位有支付凭证的、与培训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包括培训期间的车旅费、住宿费、培训课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为用人单位索要培训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下情况下,劳动者无需赔偿培训费用: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劳动合同中关于培训费用的约定只在合同期限内有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自然无需赔偿,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合意续签劳动合同,对于上一期培训费事项的约定也已经失效。

2.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因此在试用期内辞职,无需赔偿培训费用,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是否添加协议。

3.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在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如恶意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劳动者提前解约不属于违约,无需赔付培训费用。

4.用人单位并无实际支出的培训费。

二.培训费的具体约定方式

《劳动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培训费的赔付方式

关于培训费如何赔偿的问题,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作出了明确规定。《复函》规定: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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