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劳动人事 > 法律指南 > 正文

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

时间:2017-01-16 10:06:28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行为侵害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那么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是多久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2007年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 2007]109号)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就是说,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当事人必须在60日内行使请求仲裁的权利。超过这个时间,除特殊情况以外,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请求仲裁的权利。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