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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17-01-19 15:44:2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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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为了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而参与诉讼活动的,各国法律为了保障证人能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都赋予了证人一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要求证人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中,虽然没有专章或专节对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作规定,但从有关的条款中,同样可以总结出证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证人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一、证人享有的权利:

(一) 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二)有人身安全受切实保障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民事诉讼中,将对证人打击报复或危害证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列为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可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人同样享有类似的权利。

(四)有权知晓其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履行的诉讼义务以及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藏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法庭调查时,审判长应当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五)经济上得到补偿的权利。

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进行出庭作证、接受询问等活动,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甚至花费一定的差旅费。但如前所述,证人参与诉讼,目的是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而非为了自己的利益。因此,证人因作证而支出的费用以及因作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得到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二、证人的义务。

证人的义务,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证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作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证人义务源于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证人的主要义务有:

(一) 到场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凡是知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任何人都不享有拒绝到场作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到场,才可以不到场,如证人因为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等情况下,证人可提供书面证言,或由司法机关的人员到证人住所对证人进行调查。在国外,有的国家有关于有关知晓案情的人享有免除其到场作证的义务。根据外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该义务的人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家元首,一是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前者是为了表示对国家元首的特别尊重,后者则是依据有关的国际条约。

(二)如实陈述的义务。

证人作证的目的是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情,这就要求证人提供证言应当是如实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此,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将如实陈述作为证人的主要义务来规定。为了保证证人如实地陈述,有的国家除了规定未尽义务者应受的处罚措施外,还规定了证人在作证前有宣誓或具结的义务。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预审和开庭审理时,证人在作证之前都有义务宣誓,保证陈述的情况完全真实,毫无隐匿或虚假。在英国,如果证人是基督教徒或犹太人,宣誓时还得手持新约圣经或旧约圣经,其他证人则可以庄重声明代替宣誓,宣誓或庄重声明后,如果证人有任何虚假陈述就构成伪证罪。③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证人有宣誓或具结的义务,但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应当在告知证人如实陈述之义务的同时告知不如实陈述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

证人除了有上述义务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还有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并如实回答当事人提问的义务,在若干个证人陈述不一致时,证人还有接受质证的义务。此外,作为诉讼参与人,证人还应当履行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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