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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的条件

时间:2017-01-19 15:52:2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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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指立案的法定理由和根据,即案件成立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立案的事实要件——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犯罪未遂、中止或者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行为。此外,犯罪事实必须是具有一定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犯罪事实。当然,证明犯罪的所有事实和犯罪人的全部证据材料,要待立案后通过侦查或者审理去收集、证明,不能苛求在立案阶段全部完成。因此,这些证据只要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即可。

(二)立案的法律要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是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因此,尽管有犯罪事实存在,但如果有依照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仍然不能立案。所谓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或者是因精神上的疾病,已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即使有犯罪事实存在,也不能立案。
上述两个条件是统一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二、立案材料来源

立案的材料来源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获得有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材料的渠道和途径。立案材料是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活动的基础,是作出立案与不立案决定的根据。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必须主动、迅速地立案侦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将这些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二)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从司法实践来看,报案和举报已成为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材料来源。

(三)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提出控告。

(四)犯罪人的自首。犯罪人自首,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亲自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等等,都应视为自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于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迅速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此外,上级机关交办及有关机关移送也是立案材料的重要来源。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由符合条件的人向法院直接起诉,也是一种控告,属于人民法院的立案材料来源。

三、立案材料的接受

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和移送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人自首的,应由受理的工作人员填写《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以防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行凶等意外事件发生,给侦查、审判带来困难。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法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时,应当注意尽量问清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后果、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等情况。对于单位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以避免事后无人负责。为了保证控告、举报的真实性,准确地揭露犯罪,防止诬告、陷害好人,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实事求是地行使控告、举报的权利和履行义务。对错告或者举报失实的,应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对于故意捏造事实,有意诬告、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对于对上述人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报复的,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尚未触犯刑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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