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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的法益和结构

时间:2017-01-27 14:07: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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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犯的法益

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二、主要的财产犯罪的结构

(一)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排除意思: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利用意思: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欠缺非法占有目的。行为表现为毁坏,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

(二)占有的判定

财物的三种存在状态:

1.他人占有的财物;

2.本人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

3.无人占有但具有所有权的财物。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是对认定是否占有起补充作用。侵占罪包括侵占委托物)和侵占脱离占有物。

委托物侵占:

(1)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不能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

(2)行为内容是侵占:将自己暂时占有的他人财物不法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或者以财物的所有人自居,享受财物的所有权的内容,实现其不法所有的意图。

    (3)“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表达的是一个含义: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

    脱离占有物侵占:所谓遗忘物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埋藏物必须是他人所有的财物,而且应是所有人明确的财物。

(三)是否完全违背被害人意志转移财物

完全违背被害人意志取得财物的犯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思取得财物的犯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1.抢劫罪的行为结构: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抢劫罪手段行为与强奸罪手段行为的区别:暴力、胁迫与其他手段(方法)。

(2)抢劫罪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首先,抢夺行为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

其次,在对人暴力情况下,区分抢劫与抢夺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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