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特定种类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下列3种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简单轻微的公诉案件
这类案件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一是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里所讲的“可能”,是指如果指控得到全部证实,指控的罪行依照刑法可以判处的刑罚。在收到起诉书后,作出这种判断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
二是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但起诉书记载的要件齐全,而且每个待证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
三是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不仅有权获得公正审判,而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是否能够保证办案质量最有发言权。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审判机关公正适用法律,包括适用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先有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或征求其同意。但是,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者不能保证审判质量的,有权不予同意。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这类案件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属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项规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案件,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
二、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
根据简易程序的要求,刑事诉讼法作了一些不同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时,不仅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而且,在没有特殊规定时,仍应参照第一审程序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至第177条的规定,简易程序下的法庭审判具有以下特点:
(一)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不需要采用合议庭进行审判,而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公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的,公诉人不出席法庭,并不会影响公诉的效果。起诉书中对案情、事实、证据已作了有力的说明,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不需要通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来发现事实真相,没有支持公诉的必要。
(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一审程序中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在简易程序审判中,法律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均可以从简、从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进行,其基本方针是尽可能简单、方便、高效。
(四)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简易程序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变更为一审普通程序。(5)审理期限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三、简易程序的变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公诉案件一审程序或者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得或不宜以简易程序审判的情形,即应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29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应当重新改为普通程序的有下列情形: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遍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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