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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简易审理适用的案件范围与审理程序

时间:2017-02-02 15:18: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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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程序简易审理适用的案件范围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一般适用简易方式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也可以适用简易方式审理。对于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可能判处死刑的;外国人犯罪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方式审理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方式审理的案件等案件,不适用简易方式审理。

二、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审理程序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简易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方式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方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简易方式审理。
  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简易方式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简易方式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简易方式审理。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简易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于决定适用简易方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对适用简易方式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简易方式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方式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适用简易方式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适用简易方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适用简易方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简易方式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简易方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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