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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莱达(002473)IPO上市

时间:2017-01-23 15:46:5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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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73

公司简称:圣莱达

发行数量(万股):2000

发行价格(元):16

发行市盈率(倍):48.48

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核准日期:2010-09-10

二、上市问题

诉讼与仲裁问题,关联方专利诉讼。

三、案例分析

发行人关联方的诉讼或仲裁情况:

1、关于STRIX公司第ZL00103897.4号发明专利“煮沸水器皿的热敏控制器”的诉讼

2004年10月20日,STRIX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起诉宁波圣利达生产的“SLT-102”型号的热敏控制器的技术构成全面覆盖了STRIX公司拥有的第ZL00103897.4号“煮沸水器皿的热敏控制器”发明专利。

2005年12月19日,北京市二中院下发(2005)二中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STRIX公司是“煮沸水器皿的热敏控制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宁波圣利达提出的已有技术抗辩主张不成立,须立即停止制造、销售“SLT-102”型号的热敏控制器并赔偿STRIX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2005年1月11日,宁波圣利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判定STRIX公司的此项发明专利无效。2005年9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647号审查决定,判决驳回宁波圣利达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维持STRIX公司的此项专利有效。

2006年2月,宁波圣利达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7647号决定。北京市一中院于2006年2月9日受理了此案,并于2007年2月16日下发(2006)一中行初字第2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76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同时,宁波圣利达还于2006年4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二中院的第00013号原审判决。北京市高院于2006年4月10日受理了此案,并于2006年7月20日下发(2006)高民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波圣利达关于其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成立,撤销北京市二中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驳回英国STRIX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STRIX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6日对此案进行调卷审查,并于2008年3月19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200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07)民三监字第51-1号《通知书》,驳回STRIX公司的再审申请。

2、关于STRIX公司第ZL95194418.5号发明专利“用于煮沸水器皿的整体无线电气连接器和热敏过热保护控制器组件”的诉讼

2004年10月29日,STRIX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起诉宁波圣利达生产的型号为SLT-101A、SLT-102的整体的无线电气连接器和热敏过热保护控制器组件的技术构成全面覆盖了STRIX公司拥有的第95194418.5号“用于煮沸水器皿的整体无线电气连接器和热敏过热保护控制器组件”发明专利。

北京市一中院于2004年11月23日受理了此案,并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4)一中民初字第11959号判决:宁波圣利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STRI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516.00元。随后,宁波圣利达因不服北京市一中院的此项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STRI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06年4月25日,北京市高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06年12月20日下发(2006)高民终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宁波圣利达的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之后,宁波圣利达于2007年6月20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STRIX公司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宁波圣利达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STRIX公司及思瑞克斯(广州)电器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损害宁波圣利达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行为;(2)共同赔偿因侵权给宁波圣利达造成的经济损失、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承担宁波圣利达为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50,378.35元,共计人民币5,050,378.35元;(3)在《宁波日报》、《国际商报》上刊登道歉广告,消除影响;(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同时,宁波圣利达因不服北京市高院的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4月9日,最高院下发(2007)民三监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最高院提审,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鉴于ZL00103897.4号专利诉讼案的再审请求被最高院驳回的事实,STRIX公司主动提出和解,并于2008年11月达成《调解协议》;2008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调解协议》,出具(2008)民提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依据该调解协议和调解书,STRIX公司许可宁波圣利达包括圣莱达有限,使用ZL95194418.5号专利及其分案ZL00103897.4号和ZL200310124536.6号专利,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许可备案手续,许可期间直至前述专利失效为止,双方终结关于此专利的侵权及专利无效纠纷。STRIX公司同时承诺,在任何地域内,都不会依据ZL95194418.5号专利及其分案ZL00103897.4号和ZL200310124536.6号专利以及其它同族专利,针对宁波圣利达包括圣莱达有限进行投诉或者诉讼。

2010年2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对上述专利许可事宜进行了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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