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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时间:2017-02-08 10:23: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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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有效的解除时间

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就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条件考核, 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试用期结束前将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

 二、试用期的考核

    试用期考核即是对试用期录用条件的综合考评,试用期考核应当结合员工试用期的工作表现、对岗位的适应状况、对团队的融合程度、业绩情况、纪律遵守等方面做综合地考察。很多企业都为正式员工制订了考核制度,但在试用期期间的考核制度却重视不够,甚至付诸阙如。试用期的考核结果要么出自主管的主观臆断,要么在试用期结束后草率地给员工一个大致的分数,然后,做出延长、转正或解除的决定。然而,草率的决定,往往都会留下引发劳动争议的隐患。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重视试用期考核,并建立合法的试用期考核制度,根据录用条件,明确考核范围、考核方式、考核部门、考核等级、考核程序等内容,尽量做到考核标准的量化、细化,并及时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同时,应注重考核结果的信息收集,包括业绩报表、工作日志、述职报告、客户的反馈意见、相关部门的评价等,同时,将考核结果告知劳动者,并经其签字确认。争取在试用期管理方面做到:用工合法、制度完善、程序公正、执行到位。

三、 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1、应当证明该员工具体岗位的录用条件。

2、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表现的考核结果。

3、应当在制订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需要做到内容合理、程序合法、送达签字。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录用条件应避免诸如模糊性的表述,而应选择将录用条件量化、客观描述。模糊性的表述作为对劳动者提出的基本由于缺少量化的标准,就失去了考核的意义。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缺少量化的标准,用人单位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往往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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