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该仲裁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案情和争议要点以及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要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并预缴仲裁费。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手续完备的,应向双方发出仲裁通知,仲裁程序自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2、被申请人应按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规则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并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及/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及/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语文的译本。
4、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的仲裁事项,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5、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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