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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的庭前程有哪些?

时间:2017-02-09 14:19:22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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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主要围绕是否具备开庭条件进行的。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司法实践中,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有: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经审查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庭前准备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为了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须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合议庭是由数名审判人员组成的法庭,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在组成合议庭的同时,应确定法庭的书记员,负责审判的记录工作,并办理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保障其辩护权的行使。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一方面,应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使被告人及早了解自己的被控罪名和有关情况,作好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准备;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必要时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理。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有足够的出庭准备时间,人民法院应及早将传票、通知书予以送达。诉讼参与人收到开庭通知的时间,离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得少于3日。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根据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要对社会公开,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公开审判的案件要在开庭3日以前贴出布告,公布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使人民群众和其他旁听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工作安排,方便其旁听审判。对于上述各项准备工作,都是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每一项活动直接涉及到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法庭审判的质量,甚至影响到判决的效力。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附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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