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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时间:2017-02-13 13:11:4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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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互联网金融案件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法律关系使然还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都很有可能是自然人而非企业,因此,自然人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确定对于案件的管辖就非常重要。本条规定明确了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确定的标准,对案件管辖的确定是有帮助的。但需要说明的是,要如何证明自然人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各地法院立案庭对此的要求不一,比较常见的是由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开具相应证明等。因此,虽然以上规定就经常居住地明确了标准,但如何证明这一标准已经达成,当事人在立案前还需要及时向相关法院进行了解。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互联网金融涉及大量的线上操作,很多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均是通过线上履行,此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同样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管辖确定。例如在P2P案件中,平台公司或者债权人作为原告起诉,希望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协议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并且也未约定管辖条款,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只能在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此时,根据以上规定,合同履行地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即借款人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此时案件的管辖法院就只能是被告(借款人)所在地。当然,这只是互联网金融案件中的一种情形,如果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确,这一规定还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其他不利情形。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相关的协议都应当对合同履行地、争议管辖等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以上不利局面的出现。

3、管辖协议的提示责任

 《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这一规定规范的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但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同样有可能适用这一规定。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性,很多协议(其中包括管辖条款)均在线上签署,并且是格式合同,存在管辖条款未提请用户注意的情况很有可能出现,从而导致管辖条款虽然约定明确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为避免这一情况出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和操作过程中,应当设计提请用户注意管辖条款的程序,并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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