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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条件和范围

时间:2017-03-03 09:13:4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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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的条件

要成为委托人,一般应具有一定财产并自愿委托给他人管理或处分。法律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一般应该具有以下3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针对自然人作为委托人而言的。这种能力,是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行为能力的资格。只有具备这种能力,自然人才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施民事行为,导致设立一种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需要进行其他民事活动的,则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样,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英国信托法》认为,只有依法具备生存者之间或者以遗嘱形式转让财产或财产利益的行为能力的人,才相应地具备以这些财产或财产利益,或者通过对它们的处理,在生存者之间或者以遗嘱形式设立信托的资格。《美国信托法》认为,有订立遗嘱或契约之能力的当事人,才有通过处理其财产而设立信托的权利;由无行为能力的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在执行的时刻归于无效。有些国家对委托人是否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其《民法》的一些规定,可以推断出委托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然,也有一些国家规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委托人,如欲设立信托,则通过他们的代理人或监护人为之。

2、应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

《信托法》第三章对信托财产专门作了介绍。信托财产的来源,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和委托。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是信托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应当有确定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这就要求委托人在实施信托行为之前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并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拥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才享有对该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外的信托立法,一般明文要求,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并享有所有权。例如,《美国信托法》认为,转移给受托人的那一项财产必须为委托人所有,委托人必须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一个对财产没有所有权的人,不能在该项财产上设立信托。其他一些国家的信托法虽没有明文对此做出规定,但在其他方面也提出了限制性要求,例如,《日本民法典》第206条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理所有物的权利。据此可以推论,日本法律同样要求,信托财产在信托设立前须为委托人所有。

3、未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这项要求就是委托人未破产,无须用欲设立信托的那一部分财产来清偿债务。依各国破产法的一般规则,凡负有债务的财产所有人破产,他对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个人财产丧失了处理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均要求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未陷于破产,并对明知危害债权人而设立信托的行为,做出可以依法撒销的规定。比如,在美国,破产通常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相提并论,被法律视为使当事人不能设立信托、已经设立亦属无效的法律事实。《日本信托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知有害于债权人而实行信托时,受托人即使是善意,债权人亦可行使《民法》第402条第1款规定的撤销权。《韩国信托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知道会伤害债权人而设立信托的情形下,即使受托人是善意的,债权人也可按《民法》第406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撤销与恢复原状。

二、委托人的范围

委托人可以由以下3种人担任: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符合这些条件的人,都可作为委托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委托人。对于设立遗嘱信托的委托人,也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样,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主要是指未获法人登记的企业和社会团体,以及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的筹建组织等。这些组织依法成立后,一股具有准法人的地位,可以企业或者团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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