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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嘱信托?

时间:2017-05-27 14:14:0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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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嘱信托?

我国《信托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信托与遗嘱一样,也是公民处理遗产的一个方式,它由委托人以遗嘱方式设立信托,并以受托人的承诺而成立。遗嘱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即以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受益人。遗嘱信托可以使遗嘱人找到合适、可靠的受托人,从而保证其遗产按照遗嘱人的意愿进行处理,特别是当遗喊人的继承人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时,遗嘱信托有利于保护和实现那些缺乏生活能力的继承人的利益,了却遗嘱人的心愿。《继承法》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有人认为,遗嘱执行人即具有受托人的性质,因为他受遗嘱人之托,在遗嘱人死后要代遗嘱人办理债权的收取、债务的清偿、遗赠物品、分割处理遗产等有关遗嘱执行事宜。

一、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继承法》有关遗嘱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三是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要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四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信托实务中有两点需要注意:

1、遗嘱信托只能采取书面形式

《继承法》规定,立遗嘱除可以采用自书或者代书外,还可以采用录音和口头的形式。但本法明确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此,应当解释为,本法对委托人通过遗嘱设立信托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和限制,即设立遗嘱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除应遵守《继承罚》有关遗嘱的规定外,还要遵守本法的规定。因此,采取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形式设立的遗嘱信托无效。不过,遗嘱人依法做出的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除有关遗嘱信托的内容无效外,其他内容仍应当是有效的,不受本法规定的影响。

2、设立遗嘱信托应当保留特殊继承人的特留份

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据此,遗嘱人通过遗嘱设立信托的,一般不应将全部遗产设立信托,如将全部遗嘱设立信托,必须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份额,以维持其生活需要。

二、遗嘱信托受托人的确定

委托人通过遗嘱设立信托,待委托人去世后执行遗嘱时,容易出现遗嘱指定的受托人缺位的情况。一是遗嘱指定的人可能拒绝担任受托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指定为受托人的,遗嘱人立遗嘱时可能未充分考虑他人的意愿。二是遗嘱人指定的人可能无能力担任受托人,例如,由于年老失去行为能力,或者不具备本法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的受托人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信托就必须重新选任受托人。遗嘱对选任受托人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遗嘱的规定选任受托人。遗嘱未对选任受托人做出规定的,为实现遗嘱人的心愿,本条第2款规定,应当由受益人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由受益人选任受托人,有些国家对此存有异议。例如,一项遗嘱信托的目的是防止继承人挥霍遗产,由受托人将遗产用于保障继承人以及(或者)其家人的生活,如果由受益人选任受托人,新受托人可能按照受益人的意图很快将信托财产消耗完毕,结果妨碍遗嘱人意愿的实现,甚至违背遗嘱人的愿望。因此,为公平选任受托人,有些国家的信托法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选任受托人。但遗嘱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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