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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终止

时间:2017-04-25 17:14:5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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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会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一、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而解散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然后再偿还银行其他的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   

《商业银行法》第70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被撤销的两类事由。一类是第23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另一类是第74条规定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四)拒绝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商业银行被撤销要经过作出撤销决定、组织清算、注销登记和公告等程序。商业银行被撤销,应当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以了结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撤销清算的结果有两种:一是债务清偿,法人资格终止;而是资不抵债,转入破产还债程序。

商业银行因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文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程序与解散清算的程序相同。

三、商业银行破产

商业银行作为公司,其破产一般情况下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在破产原因、破产宣告程序及破产财产的分配上,《商业银行法》作了特别规定:

1.商业银行破产的原因

商业银行实行单一破产原因,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一定是亏损,更谈不上是资不抵债。

2.商业银行破产宣告的程序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不能直接宣告破产,必须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才能进行破产的宣告,否则程序违法。

3.商业银行破产财产的分配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在组织成立清算组时中国人民银行是法定的成员。在破产清算时,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要优先于国家税款而受偿。

商业银行作为公司,其破产一般情况下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在破产原因、破产宣告程序及破产财产的分配上,《商业银行法》作了特别规定:

1.商业银行破产的原因

商业银行实行单一破产原因,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一定是亏损,更谈不上是资不抵债。

2.商业银行破产宣告的程序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不能直接宣告破产,必须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才能进行破产的宣告,否则程序违法。

3.商业银行破产财产的分配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在组织成立清算组时中国人民银行是法定的成员。在破产清算时,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要优先于国家税款而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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