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金融财税 > 银行信托 > 正文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时间:2017-04-05 16:58:02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的一般规定

信托文件没有规定受益人何时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按照本条规定,受益人也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生效之日,指的是信托成立之时。根据本法第八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二、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的特殊情形

如前所述,受益人何时享有受益权,取决于信托文件的规定。因此,信托生效后,受益人并不能当然地享有受益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信托文件另有特别规定,比如,受益人在一定条件成熟时享有信托受益权,那么,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待规定的条件成熟时,受益人才能享有信托受益权。这一点与民法中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类似,待条件成熟后,民事法律行为方始发生效力。例如,委托人以学龄前子女作为受益人,信托文件规定,子女就学时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属于此类情形。

当然,信托文件对受益人何时享有受益的条件做出规定的,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只能是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未设立前或者信托终止后,受益人就谈不上享有信托受益权。委托人规定的关于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条件违法的,比如,规定受益人必须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后,方可享有信托受益权,当属信托目的违法而无效。

似有矛盾的是,本法规定的受益人,是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但按照本条规定,信托成立后,受益入可能尚未取得信托受益权,故本条规定中的“信托受益权”应为“信托收益”更恰当。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第十七条第l款规定: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但信托行为另有订定外,从其所定。其含义比较清楚、明确,受托人因信托成立而当然享有信托受益权,只是具体取得信托收益的时间,可以由信托行为另行订定。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