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承保人又称“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的权利是在经营保险业务中收取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损失或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时、约定的期限到达时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经营保险业务。由于保险经营是负债经营且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故政府对保险人资格审查一般比较严格。保险人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以保证应有的偿付能力。除极少国家(如英国)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保险人一般都是法人。保险人具体的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二、主要特点
商业保险人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人是依法成立并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法人,保险公司不仅成立合法,而且已申请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2、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使用人。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的分配﹑使用﹑投资必须依法进行。
3、保险人承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三、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5)代位赔偿请求权;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2、保险人的义务
(1)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2)及时签发保险合同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义务;
(4)说明合同条款的义务;
(5)通知的义务;
(6)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或者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具备时,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人的最主要的义务,要点:
①受损的必须是保险标的;
②必须是由保险事故引起的损失;
③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内。
(7)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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