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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受益权?

时间:2017-05-15 12:53:1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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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保险受益权,又称保险金受领权,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三种不同的涵义。广义上的保险受益权不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而且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泛指各种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各种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则仅存在于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权利。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上,人们更多的是从狭义上使用保险受益权的概念。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各种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则仅存在于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权利。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上,人们更多的是从狭义上使用保险受益权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请求和受领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疾病保险金、医疗费用保险金、收入保障保险金的权利,虽然广义和中义上都属于保险受益权,但因其系被保险人固有的权利,非由被保险人之外的人享有和行使,所以有别于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而被称为被保险人的权利。财产保险合同中通常并无保险受益权的概念,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一般属于被保险人,仅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合同中偶尔使用保险受益权的概念,但其主要指债权人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同样明显不同于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我国《保险法》第62条、第64条、第65条中对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的给付、受益权的丧失和放弃等问题作了规定。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受益权也是从狭义上而言的。

二、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保险受益权本质上是被保险人通过参加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转移因其死亡所产生的经济风险,满足其遗属或所信赖的人的经济需求,为受益人设定的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权利。

1、是一种财产权。虽然保险受益人通常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但保险受益权并非人身权,它以请求和受领保险金为内容,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权。

2、保险受益权是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和受领权。保险受益权系保险受益人对保险人享有的、以身故保险金为内容的债权,债权是请求权与受领权的统一,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受益人于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请求和受领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除此之外,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上不享有其他权利,也不负有交纳保险费和如实告知、危险增加的通知等义务。

3、保险受益权是一种兼有期待权和既得权特性的权利。民事权利依其是否得现实地享有和行使为标准,可分为期待权与既得权。在被保险人死亡这一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受益人仅享有保险金给付的期待权。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受益权才转化为既得权,保险受益人才可现实地享有和行使。

4、保险受益权是受益人的固有权。民事权利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之分,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受益人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指定或者法律的推定而对保险人享有的权利,是其固有的权利,而非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手继受的权利。保险受益权有别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一般而言,投保人一方面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另一方面享有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请求退还保费、领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续保、指定和变更保险受益人等权利。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通常享有请求和受领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指定和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权利,请求和受领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疾病保险金、医疗费用保险金、收入保障保险金的权利,但不享有请求和受领其身故保险金的权利。受益权则是单纯的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权利,受益人并不享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上述权利。

三、与其他受益权的区别

1、保险受益权不同于信托受益权。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中虽然都存在受益权的概念,但由于保险合同是风险分散和转移的合同,信托合同则是为第三人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合同,二者具有不同性质、功能和内容,因此不应望文生义,将保险受益权与信托受益权混为一谈。

2、保险受益权也不同于遗产继承权。保险受益权与遗产继承权虽然在主体上大致相同,均以被保险人或被继承人的死亡为前提,都具有财产权、请求权、期待权和既得权等特征,但二者之间仍有显著的差异。因此,无论在理论或实务上,都不应将二者混淆。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保险受益权的主体可以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可以是其继承人之外的人,且不以自然人为限,而继承权的主体则只能是死者的继承人,且仅限于自然人。其次,二者的客体不同。保险受益权的客体是保险人给付的死亡保险金,并非被保险人的遗产,而继承权的客体则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最后,二者的内容不同。保险受益权是一种单纯的死亡保险金请求权和受领权,保险受益人享有受领保险金的权利,但不负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继承权则不仅包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且包括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虽然根据限定继承原则,该义务被限定在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

实践中存在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未来得及受领保险金即死亡的情形,此时受领保险金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应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而非由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受益。不可变更的保险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可变更的保险受益人在未来得及受领保险金时死亡的,其受益权应作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而非由被保险人的其他受益人享有。但相对于保险人而言,其仍属保险受益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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