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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众筹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7-06-02 16:40:3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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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不全面。

2、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如果企业融资额度不足,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表示。

3、关联企业的调查,融资性担保公司虽然受到金融局的监管,但是背后是否有关联交易,如何证明没有关联交易。

从本质上说,p2c平台只是信息披露方,真正的风险承担方是担保公司,所以相对p2p平台,p2c显然风险要低一些。未来的p2c之战,一定是在优质项目的争夺上,而非投资人。

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类型,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相比,其法律风险最为突出和明显,因此从某种程度讲,众筹的最大风险就是法律风险。

如何避开这些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呢?

1.债权类众筹如何避开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

债权类众筹表现的一般形式为p2p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罪名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那么如何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呢?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债权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具体如下:

第一条法律红线: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第二条法律红线: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p2p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核查义务,甚至发布虚假借款标的;第三条法律红线: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p2p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并采取借新还旧的旁氏骗局模式,进行资金诈骗的。

根据上述划定的3条法律红线,作为债权类众筹,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为投资方与资金需求方提供准确的点对点服务,不得直接经手资金,不得以平台为资金需求方提供担保,不得以平台承诺回报,不得为平台本身募集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并且要严格审查融资方的信息,严防虚假融资信息的发布。

2.股权类众筹如何避开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也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法律风险是非法证券类犯罪,股权类众筹以下六条法律红线不能碰:

第一条法律红线: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条法律红线: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第三条法律红线: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第四条法律红线: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

第五条法律红线: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告知投资风险。

第六条法律红线: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同样道理,平台需要对项目发布方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实地查看,做好法律、财务、商务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200人的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的问题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进行。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上述的6条法律红线。

3.回报类众筹如何避开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风险?

相对而言,回报类众筹是法律风险最小的众筹模式。但是如果回报类众筹不能够规范运作,若使融资方有机可趁发布虚假信息,则可能触碰集资诈骗的刑事法律风险,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非法金融类行政违法行为。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存在,回报类众筹需要注意不要碰以下几条法律红线:

第一条法律红线:严格审查项目发布人的信息、相关产品或创意的成熟度,避免虚假信息发布;第二条法律红线: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回报产品按约履行;第三条法律红线:众筹平台不要为项目发起人提供担保责任。

如果回报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回报类众筹可以避开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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