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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关键

时间:2017-06-14 16:26:5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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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是指一个个人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基于这种身份个人同他的国籍国之间发生一种特别的法律关系:他被认为是该国的国民,对该国享有外国人所不能享有的一些权利,负担外国人所不能负担的一些义务。严格和正确的来说,只有具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具有国籍,但是为了区别对待的需要,在现代国际和国内实践上,不仅法人、船舶、飞机被赋予了国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也被贴上国籍的标签,只是决定法人、船舶、飞机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原则,与决定自然人国籍的原则不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因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总是由特定国家的国内法赋予的。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实践来看,如果一项裁决被其国籍国的法院撤销后,一般也不能得到其他国家法院的承认和执行。1958年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戊)项就规定,如果裁决被裁决地国或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该外国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就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根据裁决作出地原则,仲裁裁决具有裁决作出地国的国籍,即裁决作出地对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关键在于确定裁决作出地。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与仲裁有关的地点包括仲裁机构所在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地或仲裁机构确定的仲裁地点、开庭地点、合议地点、仲裁员签署裁决的地点等等。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或仲裁庭确定的仲裁地与仲裁庭开庭地、合议地均为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情况下,裁决就是在仲裁机构所在国作出,具有该国国籍。但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并不一定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进行,甚至仲裁程序的不同环节可能分别在不同的国家进行,比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争议由甲国仲裁机构在乙国仲裁,而仲裁庭为了仲裁方便在丙国开庭,在丁国合议,而裁决最终由甲国仲裁机构盖章批准生效。因此,与仲裁程序有关的地点往往与多个国家相联系。在这些地点之中,哪一个是作出仲裁裁决的地点呢?

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各国一般均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将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定的仲裁地视为裁决作出地。具体来说,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作出约定的,该地点即为裁决作出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约定仲裁地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的仲裁地点为裁决作出地。与国际商事仲裁有关的其他地点如开庭地、合议地、裁决签署地等,都不具有决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法律意义。根据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法律意义的地点就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或仲裁庭确定的仲裁地,仲裁裁决视为在该地点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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