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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义务的免除情形

时间:2017-06-19 15:56:1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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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义务的免除情形

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义务的免除情形有以下几点:

1.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无须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解散事由,因此无须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另外,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公司财产处置方案及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和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文件,视为注销登记所需要提交的清算报告。

2.已成立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无须清算。

清算主要是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的清理和处分。从逻辑上讲,外商投资的公司如果已经成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公司不能开户或刻印公章,无法开展相应的营业活动,因此无须清算。同理,对于在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也无须清算。但这只是一种推定。

在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形的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公司股东向登记机关书面承诺公司成立后未以公司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并对公司存续期间可能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注意对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备案申请文件的审查

依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进行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但根据外商投资的公司普通清算中的法律适用及审批权限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终止的,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以及营业执照。审批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决定。企业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可见,对于经批准而解散的公司,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备案时,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另外,依照《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清算组的成员一般应在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或不适合担任时,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但如果申请人不向登记机关提供清算组成员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职业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可能进入清算组。如果清算组成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不予受理。这样,就会对登记机关清算组备案的效力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实践中,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备案申请人提供清算组成员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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