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金融财税 > 银行信托 > 正文

商业银行接管终止和接管期限

时间:2017-06-23 10:05:33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终止

接管有期限的限制,接管期限届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应当终止:

(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接管终止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结束对商业银行的接管。第一种情况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的时间效力失去法律约束力,继续接管没有法律依据。因接管期限届满而终止接管有两种情况: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期限届满,决定延期,决定延期的期限届满;第二种情况,是指被接管银行由于接管组织采取必要措施,信用危机消除,达到接管目的,继续接管没有必要也失去了法律基础。接管组织应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把经营管理权交还给商业银行。第三种情况是指,被接管银行经过一定时期的整顿,经营管理没有改善,经济效益没有提高,银行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由人民法院宣布破产,接管组织提前终止接管。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期限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接管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接管方案,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对商业银行的接管期限届满后,一般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经过接管后,商业银行恢复了正常经营能力;另一种是期限届满后,被接管的商业银行虽然未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但是仍有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可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须进行继续接管,可以决定接管延期。

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对被接管商业银行而言是一种行政措施,两年时间足够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各种必要措施,若还不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则只能让其破产或与其他商业银行合并。如果接管可以无限期地延长,也就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原则。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