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商事仲裁 > 国际仲裁 > 正文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异同

时间:2017-06-23 13:27:35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都设有专门从事国际商事仲裁的常设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仲裁院、英国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会。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司法部门,而是依据法律成立的民间机构。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相同之处

(1)仲裁申请的形式相同;

(2)管辖权异议或者抗辩相同;

(3)仲裁审理的方式相同;

(4)实体法的适用规则相同。通常采用两种规则:1、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愿,即由当事人选择所都采用的实体法;2、在当事人未作出选择时,适用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根据冲突规则所确定的准据法。

(5)仲裁裁决的作出及法律效力相同。

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

涉外仲裁,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涉外仲裁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争议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或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二是争议的标的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1)提交仲裁申请书的程序不同

(2)仲裁庭的组成不同:

1.仲裁庭成员的人数不同;

2.指定仲裁员的方式不同;

3.临时保全措施的采取不同。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热门推荐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