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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托人保存信托记录义务及保密的义务

时间:2017-06-27 10:02:0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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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一、受托人应当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的原始凭证和有关单据,是受托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证据所在,也是信托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处理纠纷的依据。例如,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实施管理处分的过程中,是否利用过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只有通过查阅信托财产具体使用情况的记录,才能核实和确认。因此,为了避免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滥用权利,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应当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以备查阅。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也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至于保存的期限,并不是无限期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在没有规定信托期限的信托中,如果信托的存续期达到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其保存期限应当与一般信托有所不同。

二、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情况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利于委托人、受益人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每年报告的时间和次数,可由信托文件规定或者信托当事人约定,但最少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报告的方法,可以采取当面说明、邮寄文字材料、公告等方法,只要委托人和受益人能够通过正常途径获悉即可。在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自益信托中,报告委托人一人即可。委托人已经去世的,报告受益人即可。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有的委托人也是社会公众,因此,本法第六十七条专门规定: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做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井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三、受托人的保密义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肯定会了解一些有关委托人、受益人的情况和资料,这些情况和资料涉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切身利益,有的可能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例如,在遗嘱信托中,遗嘱的内容可能涉及遗嘱人家族的秘密或者遗嘱人的个人隐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受托人依法应当予以保密。因此,本条第3款规定,对于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受托人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在有些国家,有的委托人设立信托本身就是为了保守委托人的秘密,比如,委托人以非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设立一项信托,可能就是为了通过受托人抚养非婚生子女,以保守非婚生子女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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