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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托人不得做哪些行为?

时间:2017-07-18 10:45:5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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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信托法》第二十六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处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受托人的所作所为,一方面直接形响信托目的的实现和受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影响受托人自己的利益,设立信托的一般目的是,通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使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虽然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但目的不是要让受托人自己获得利益。

为此,本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根据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做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受托人不得收取报酬。受托人作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的,他获得的信托利益是以受益人的身份取得的,与其他受益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受托人获得信托利益。

关于这一点,国外《信托法》也同样明确规定:受托人不能宜接或者间接地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不管受托人是否具有恶意或者存有欺诈意图,而且,这个原则对所有受托人都适用。按照英国信托法原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促使受托人对人类犯错误的本性随时保持警惕,防止受托人将自己的责任和利益处于与信托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并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

受托人违反上述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例如,将信托财产投资于自己经营的业务或者自己所在企业,甚至进行商业冒险,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归入信托财产;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受托人自己承担。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否则的话,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或者商业冒险,结果很可能是,获得的利益归受托人自己,造成的损失归于信托财产。这无疑是鼓励受托人违背职责。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违反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二、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信托法》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这是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受益人利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因为万一受托人破产,其债权人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受托儿违反规定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如果同时给信托财产造成了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贵任。

当然,根据本法第二十八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受托人也可以取得信托财产。如果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的,受托人可以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例如,委托人以一幅名画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需要在拍卖行将名画出售,以所得资金抚养委托人的子女。在拍卖名画时,受托人可以作为一名普通竟买人参加拍卖会,按照拍卖规则竟买,购买作为信托财产的名画。

国外信托法也有类似规定。如《日本信托法》第22条规定,受托人无论以任何人名义,均不得将信托财产作为固有财产并取得与此有关的权利,但因不得已事由并取得法院批准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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