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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进口提货?

时间:2017-07-18 14:49:2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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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进口提货是指在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将第二份正本提单(Duplicate B/L)及一套其他副本单据在发货后,立即寄送进口商,进口商在收到这些单据后,填写第二份提单背书申请,向开证行申请第二份提单背书,凭以向船公司提货的一种提货方式。

二、进口提货的程序

(1)发出到货通知。船舶到港后,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24小时内向被通知人寄交“准备卸货通知”。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个月。收货人逾期提取,应按运输规则缴纳保管费。

(2)提取货物。收货人在接到到货通知后,应持提货单据到指定地点提货。提货单(Delivery Order)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收货人出具的提单应为清洁的、不存在任何问题的正本海运提单或随同有效的担保的副本提单。在提货时,货运代理或进口企业应负责现场监卸。监卸时,如发现货损货差,应会同船方和港务当局填制货损货差报告。因承运人的过失或故意造成托运人或收货人损失,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的,应在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的次日起18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3)签收货运单。对货物无货损货差异议,收货人应在货运单上签收,承运人即解除运输责任。

提取的货物如属代理进口的,外贸公司在提货后,要办理货物的拨交。如果用货单位在卸货港口,则由运输公司就地拨交,货款由外贸公司向用货单位结算;如用货单位不在卸货港口,则可委托运输公司代为安排货物的装运,并拨交给订货单位,一切费用均由运输公司与外贸公司结算,再由外贸公司与用货单位办理结算。

三、进口提货的方式

进口提货的方式包括仓库提货、船边提货和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提货。

(一)仓库提货

仓库提货(Delivery Ex-Warehouse),是指货物抵达港口后,在未通关时将货物卸入码头仓库,进口商在提货之前,应先办妥进口报关手续,由海关验关后在提货单(D/O)上加盖放行章,并交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字,提交港务当局计算卸货及仓储等费用。在缴清相关费用后换取出仓单,再将提货单和出仓单交给仓库管理人员,经核销仓单,进口商即可提货。

进口商提货时,应特别注意货物数量是否相符,外包装是否有残损,若数量不足或外包装残损应立即停止提货,会同仓库及公证机构予以检验,并取得相关证明,以备索赔。

(二)船边提货

船边提货(Shipside Delivery;Delivery at Ship's Side),是指进口货物不卸人码头仓库,而是在船边直接交给进口商(收货人)的提货方式。船边提货须经海关在船边验放,因此,进口货物须符合规定,才可预先申报。此类货物一般包括:鲜货、易腐货物、危险品及活动植物;大宗散装货物;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海关保税工厂、进口外销货物;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的进口物品;免税或免验货物等。

进口商应在卸货开始前一定时间内,将提单交给船公司或其代理向海关呈递预报进口舱单,预报进口。海关在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待船舶抵港后,送交验货部门查验放行。

(三)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提货

若进口货物为整箱货,进口商通常在集装箱堆场(CY)提货;若进口货物为拼箱货,进口商应在集装箱货运站(CFS)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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