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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锋锂业IPO上市案

时间:2017-09-01 12:59: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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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问题

行政处罚问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案例分析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6月2日分别出具的余安监管罚决字[2006]第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余安监管[2006]40号《关于新余赣锋有机锂有限公司“4·25”伤亡事故的结案批复》,赣峰有机锂公司员工在对丁基锂罐内的残留物进行清理处理过程中,由于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造成一死一伤的安全事故,赣峰有机锂员工李光芳和周小平违章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曹志昂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处以2万元罚款。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凭证,赣峰有机锂主要负责人已经按照要求缴纳罚款。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江西省政府2001年7月6日颁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一次死亡3至9人,一次死亡1至2人同时重伤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据国务院于2007年4月9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的经济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公司一死一伤的安全事故属于一般事故等级,不属于较大、重大事故。

(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并未因本次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的违法行为。经本所律师向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核查,根据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06年以来生产经营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且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且未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赣峰有机锂主要负责人曹志昂目前未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处罚不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会对股份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三、问题解决方案

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及责任等情况,并解释拟上市公司为加强安全生产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对企业而言,行政处罚是企业历史上经营不规范的结果之一,因此是个比较敏感的问题。根据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拟上市公司不得受到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换言之,如果不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则并不一定构成公司上市的重大障碍。如果受到行政处罚,通常的解释思路为:

第一,详细披露行政处罚发生的原因、过程及结果,并说明拟上市公司针对行政处罚作出的整改措施、防范对策等;

第二,说明行政处罚的性质及对公司的影响,解释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请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确认该行政处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四、相关法律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25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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