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典型案例 > 一个劳动者能否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一个劳动者能否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作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依据该规定,上述四类人员可以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这里说明停薪留职人员,如果原公司同时还向员工支付一定的费用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则员工不属于原公司的停薪留职人员。
当然并不是说,不属于以上四类人员,在两家单位上班,第二家公司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一样是劳动关系的。
有些特殊岗位比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律师,如果不属于以上四类人员,在两家单位上班,第二家公司就则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国家是禁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律师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比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由此可见,在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律师特定的行业中,员工在未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不能同时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认定双方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
来源: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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