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法律指南 > 人事如何防止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辞职并主张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可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实务中,人事常对“拖欠工资”产生误解,认为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的才属于“拖欠工资”,但事实上只要没有按照约定的薪资发放日足额发放工资的,都会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除非发生“法律认定的不可抗拒的因素”。
因此,用人单位只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薪资待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如因各类原因导致果真发生了薪资延期支付的情形,为最大化降低法律风险,人事应该在员工以此为由主张辞职前,一定要及时将薪资补发给员工。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拖欠工资已成事实,但由于员工尚未行使法律权利,补发工资之后,员工即无权再以此为由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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