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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发生了变化,是否还能再次约定一次试用期?

时间:2020-08-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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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劳动者的岗位是否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延续劳动合同、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内又招用该劳动者时,均不应再另行约定试用期。但《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延续劳动合同、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又招用该劳动者,劳动者岗位若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例:从非重要的岗位调整到较为重要的岗位),从法理上讲,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再次对劳动者是否能胜任新岗位通过约定试用期来予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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