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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这样打劳动仲裁必输!律师详解:千万别犯这个错误

时间:2020-10-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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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人找万法君咨询劳动仲裁问题,但是万法君观察,这些人咨询的多,行动的少。这让我想起了一个案件。
去年给一个公司打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件,让万法君印象深刻。
原告叫李某,是我们代理诉讼的这家广州X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前员工。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被告公司补缴他在公司工作期间,也就是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的社会保险。
李某准备得非常充分,提交了工资流水表、排班表、春节值班表、被告公司员工花名册、截图、社保清单,广州市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李某同志投诉的复函等证据。
但是被驳回仲裁请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最后还是败诉,这是为什么呢?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原告李某入职被告公司,职务:保安员,于2017年2月28日离职。入职期间,被告并无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 原告在2017年2月28日离开被告公司一年内,对本案诉讼请求未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至2019年1月8日,原告向广州市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被告公司未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 原告李某于2019年3月12日向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9月6日,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原因很简单:超过了仲裁的时效了。 仲裁时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原告在2017年2月28日离开被告公司一年内,对本案诉讼请求未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 超过了仲裁时效,就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了。 不过也有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 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 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不可抗力是什么? (1)自然灾害,如洪水、旱灾、台风、地震、蝗灾、火山喷发、泥石流等; (2)社会异常行动,如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罢工、骚乱等; (3)国家(政府)行为,如由于国家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职能而致使债务不能履行及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也就是说,你碰上了这些根本没法出门的,或者以我们区区一介凡体肉胎无法承受的情况的时候!
很明显,李某并没有受到这样的不可抗力影响,所以仲裁时效还是一年,不会中止。
因此大家在需要劳动仲裁的时候,请及时地去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别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错过永远的机会......
万法君看到过很多因为不信任劳动仲裁,不信任法律的人,坚持自己跟公司谈判,最后时效过了都还没要到一分钱。 法律是我们的武器,我们完全可以去使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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